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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年度企业年报已经开始,申报日期2023.1.1-2023.6.30,自2021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营信息,请移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年度申报公告见:http://www.028qy.com/gsjj.asp?li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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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本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业务办理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8/2  阅读:4244 次

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 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注: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完上述外汇登记后,以外汇现汇投入的,需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开户手续。
   点击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2、被收购企业为外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股权转让协议(中文)原件和复印件;
  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原件和复印件;
  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办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点击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注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变更事项或注销原因等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或注销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并加盖公章);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所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六、办理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的原件和复印件;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以利润再投资的,该决议为利润分配决议,应明确“三金”提取比例与金额)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八、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并加盖公章);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一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九、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前一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减资原因等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一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十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并加盖公章);
  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原件和复印件;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十二、办理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人签名);
  2、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报关单、房产销售发票;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十三、办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加盖公章);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加盖公章);
  6、中资跨国公司另需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和复印件;
  7、外资跨国公司另需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十四、办理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并由申请人签名);
  2、填写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填写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移居国外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5、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和复印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十五、办理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并由申请人签名);
  2、填写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十六、办理非居民个人购房结汇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结汇金额、开户银行及账号、房地产公司或拍卖行开户行及账号等由申请人签字);
  2、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存款有效单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由委托人代办应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代办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十七、办理外国投资者个人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等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并由申请人签字);
  2、商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或增资等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有关事项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十八、办理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人签字)
  2、协议或者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九、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币别、联系人、联系电话、外方投资者中、英文名称等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原因等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外汇资本金账户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因增资或减资导致的账户变更,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5、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凡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需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
  6、最近5个工作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如发生账户迁移,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及余额的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资本金账户关闭仅提供1-3项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十一、外国投资者投资类专用账户开立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说明外国投资者其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并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2、非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二、外国投资者投资类专用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并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三、外国投资者收购类专用账户开立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内容包括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并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收购财产的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四、外国投资者收购类专用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及原因等并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2、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五、外国投资者费用类专用账户开立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内容包括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并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六、外国投资者费用类专用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及原因等并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2、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七、外国投资者保证类专用账户开立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内容包括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并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八、外国投资者保证类专用账户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及原因等并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字);
  2、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十九、办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立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
  2、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十、办理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的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十一、办理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注资金额、出资账户等并加盖公章);
  2、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关于所投企业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同及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之日银行出具的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6、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十二、办理机构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向资本金账户划转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机构外国投资者或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对截至划款日资本金账户累计入账情况作说明);
  2、专用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机构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5、针对上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十三、办理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项下放款人与参与放款企业境内划转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2、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十四、办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结汇用途、金额等并加盖公章);
  2、账户开户核准件的企业联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前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费用类账户除外)原件和复印件;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十五、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并加盖公章);
  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注:办理上述结汇手续后,股权转让中方机构、境内自然人需同时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资并购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

三十六、办理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结汇审批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结汇用途、结汇金额、人民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或外债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十七、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审核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人签字)
  2、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境外直接投资回收(或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完税证明(应有中文翻译)原件和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十八、办理境内居民境外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登记变更、备案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境内居民法人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境外融资安排,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自己来源并保证其合法性。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3、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核批复。
   4、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6、其他真实性证明资料。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一级境外融资安排等。
   2、境内企业登记注册文件、居民个人身份证明。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4、《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5、其他真实性证明资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 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点击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十九、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普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8、其他真实性证明资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 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点击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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