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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2/21  阅读:45 次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    

甲方: 四川***********有限公司     

乙方: 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O二四年**月**日

 

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四川******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甲乙双方保证其主体合法的基础上,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21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咨询等服务,为促使项目办理成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21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提供咨询等服务;

2、乙方就甲方办理项目负责完善相关资料以及提供与本合同相关的咨询等服务内容。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202*  **  ** 日至2027  12  31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算。合同到期之前,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合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对接,并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材料的编制,如甲方更换项目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按照政府申报要求提供的完整材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

4、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提供(披露)项目办理使用的信息和数据等。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合同所涉及的咨询、顾问等有关事宜。如乙方更换项目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负责做好本合同中甲方委托的办理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辅导等支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分析与调整、项目规划辅导、材料撰写辅导、整理材料、组织附件、指导甲方执行网上和线下申报;

3、乙方应尽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提供(披露)项目办理使用的信息和数据等;

4、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及时向甲方通告项目办理进程情况。

5、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收款;甲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可指定授权第三方收款,需与甲方签定补充协议。

第五条  佣金及付款方式

序号

项目名称

咨询服务费

1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

实际优惠总额的%

2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

实际优惠总额的%

乙方负责为甲方办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甲方成功享受该税收优惠(获得退税款或税款减免生效)后,视为乙方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成,乙方即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此项目办理成功后,甲方须从自身经营资金支付给乙方 实际获得项目优惠资金总额(退税金额与税款减免金额之和)的% 作为乙方的服务费用,乙方同时提供约定金额的等额发票;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其收到退税款或税款减免生效后5个工作日;先付款后开票。

乙方账户:

户名: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 1001 2******** 0018 

开户行:成都银行科华北路支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独家委托乙方申报项目,以确保申报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本合同一签订,乙方开始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申报工作(包含前期咨询及资料的准备)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本合同或自行申请终止服务项目均视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乙方的全部义务,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自甲方解除合同之日或自行申请服务项目之日支付服务费。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且经乙方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全额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额外支付给乙方本合同约定费用30%的违约金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3、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单独终止或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保留索要违约方经济赔偿的权利;

4、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另自行委托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约定之办理事项的,视为违约,甲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若乙方已收取费用的将不予退还。若乙方代理本合同所涉及项目办理成功的,甲方仍须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相应代理费以弥补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5、如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此项目办理失败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对按照政府申报要求所提供的完整材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独立承担所有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追回、处罚,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已支付乙方服务费不退还。

7、乙方按照当地、当时政府申报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协助甲方完成申报;若甲方遇到后期政策变动和税务抽查所出现的其他问题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甲乙双方对项目办理合作事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透漏给第三方,但本合同事宜所需及政府相关部门所需除外;

3、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或者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悉对方之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对方有权追偿给另一方给其造成的损失;

4、本合同项下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结束,双方之保密义务自获得对方应保密信息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年内均有效。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宣告解除:

  1、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要双方友好协商并出具书面的解除合同文件);

    2、甲方的咨询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道德规范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双方确定,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宣告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合同终止;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自愿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在咨询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如项目办理失败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定、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根据服务内容需要,双方的文件往来必须使用本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邮件、传真号码或通信地址传递,传递后应马上电话告知对方项目联系人签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方若无确认回函,可视为对方签收和对(电子邮件、传真号码或通信地址)所提及的事项已确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自行承担。如一方需要变更 ,必须书面告知另一方;

2、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时间完成办理的或发现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相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确定下述联系方式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系方式:

双方

快递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

 

 

 

乙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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