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申请-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外商投资服务-成都代理记帐
    
首    页
公司注册
财税代理 出纳常识 商标申请 资质许可 新闻资讯 公示公告 收费标准 下载中心 管理系统 联系与付款
网办大厅 工商法规 税务服务 税收政策 会计考试 社保问答 企信查询 涉税查询 中国外交 中国领事 信用中国 外资办事
   公示公告:

公告:2022年度企业年报已经开始,申报日期2023.1.1-2023.6.30,自2021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营信息,请移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年度申报公告见:http://www.028qy.com/gsjj.asp?lid=17

  常见问题
   
内资公司问题
外资公司问题
财税问题
其他
  联系方式
  更多>>
咨询热线:13981964009,18980094880
传真:(028)85512660
QQ:30051526,285463724;1274946608
邮箱:gs028@126.com
微信:30051526
  便民查询
  更多>>
四川国税网上申报
成都企业信息查询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全国企业信用查询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下载中心
  更多>>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高新,含自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告知书...
(锦江)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
(双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财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2014年1月)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9/5  阅读:2950 次

  1.现在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还需要提供鉴证报告吗?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因此,您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2.企业为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属于商业保险,不可以税前扣除。

  

  3. 企业租用法人的车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的比例是多少?如果是员工拿着发票来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员工拿着发票来报销的情况,如果企业前期已将采暖费补贴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则不予以扣除;反之,则可以按照福利费的标准扣除。

  

  5.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筹办费中属于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摊销)的限额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摊销)期限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各期的扣除(摊销)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6. 企业为员工订制统一的工作服,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订制统一的工作服如果符合上述文件情形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7.企业安置残疾人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请问享受此优惠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对残疾人人数是否有限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需要同时具备以上四条规定;对残疾人人数是没有限制的。

  

  8.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在其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9.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如果是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原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政策,请问现在如果外方想撤资,还需要将原享受的税款给补交上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因此,如果您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11.企业11月份预交的水电费,但未取得发票,请问在申报四季度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照发生额进行核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11月份预交的水电费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2.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且我们按照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请问此部分收入是否需要并入到收入总额中计征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3.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扣除损失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五条规定,申报的确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按填表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3.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因此,您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报送材料。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

如您在注册公司及其它投资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致电首嘉工商注册服务中心。首嘉工商注册服务中心创办者自2003年就从事本职业,至今已有20年公司注册登记服务经验,帮助数万客户解决四川成都市注册公司各种疑难问题。

点击查阅:部分成功案例

点击查阅:成功案例详情

* 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周一至周五,9:00-18:00

* 内资咨询热线:028-85512660转分机800801

* 外资咨询热线:028-85512660转分机801(过万成功案例,权威政策分析)

* 综保区咨询热线:028-85512660转分机801(当下改革前沿阵地,最新政策指导)

* 最新政策解读、优惠活动客户服务热线:028-85512660转分机800、801

* 5*8小时服务专线电话:(0)13981964009 ;(内资设立、外资设立、大客户特别扶持基金;投资选址、税收筹划、股权并购、地区总部设立)

* 网络联系工具:QQ号:30051526/1274946608; Email:gs028@126.com;mj_gs028@126.com

* 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工商代理,成都执照代办,代办成都执照,成都代理记帐,成都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成都注册公司,四川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注册流程,注册成都市外资企业,成都外资年检,成都公司注销流程,成都外资公司代办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公告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庭审公开网  成都互联网法庭  企查查  御一玺印章厂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一窗通网上服务  四川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  高新招投标  成华招投标  在线代码对比/归并  成都住建局  四川省企业核名系统  成都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成都.高新区官网  标库网  海级网图形查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成都食药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外汇对人民币汇率  验资审计收费计算器  离岸公司注册网  首嘉公司注册  外企注册网 
首页 | 公司注册 | 财税代理 | 创业常识 | 商标申请 | 资质许可 | 新闻资讯 | 年检公告 | 管理系统 | 收费标准 |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公司
                         咨询电话:+086+028-85512660转分机800、801; 13981964009,代理记账许可证
版权所有: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蜀ICP备06007165号-3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37号 邮编:610041; 本公司所处地理位置,交通非常便利,可直接乘坐1,26,28,82,93,109,115,213,301,306,334,335,340,503,521路公交汽车到达本公司。点击成都各辖区至我公司附近公交线路乘车线路表 成都公司注册代理服务网www.028qy.com
成都公司注册 成都注册公司

 
不可复制的页面 不可另存为的页面 不可打印的页面 文档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