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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12/10  阅读:3177 次

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本项材料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5.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结汇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

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针对备用金的第2、3项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的资本金账户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其中第5项“本次结汇资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为: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对价予股权出让方后,通知收款方将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交予被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完成后将取得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复印件交由股权出让方。

四、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的第1、2、3、5项文件及开户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

1.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对价予股权出让方后,通知收款方将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交予被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完成后将取得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复印件交由股权出让方。) 。

2.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
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六、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1.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2.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3.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原则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银行不得为在外汇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参加或未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5.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6.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7.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8.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应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除企业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外,银行同时需再次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操作要求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网上无法核查发票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银行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关情况。

银行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1.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支付需求的,银行可合理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结汇,同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特殊结汇”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以“备用金”用途结汇的金额)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备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13.银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撤销”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境内机构以其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可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

四、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交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五、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的,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六、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有关信息,对于需填报资金用途的应按不同用途准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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